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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12)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基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1,966元,及其中2
    16,083元,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2年1月30日、113年5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
    、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查債務人至115年1月22日止,帳款尚餘221,966元,及其
    中本金216,08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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