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12)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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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基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1,966元,及其中2
16,083元,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2年1月30日、113年5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
、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查債務人至115年1月22日止,帳款尚餘221,966元,及其
中本金216,08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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