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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0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曉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62,59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2年9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830,000元,約定自
    112年9月5日起至119年9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15年01月26日止累計662,596元未給付,其
    中643,594元為本金;18,20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43,594元 自115年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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