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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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沂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73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2月7日止累計48,737元未給付,其中44,876元為消費款
;2,336元為利息;1,5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
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4,876元 自114年12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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