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6)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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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宥均
居金門縣○○鄉○○村○○00○0號0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9,80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
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
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
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截至114年11月27
日止,帳款尚餘69,803元,及其中本金66,648元未按期繳付
,及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
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830元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2 56,818元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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