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3)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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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翁一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723元,及其中27,3
76元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2年1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
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
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截至114年10月26日止帳
款尚餘30,723元,及其中本金27,376元未按期繳付,及按前
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
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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