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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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楊旻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91,31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4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9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635及手續
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
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
㈡債務人於112年3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6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114年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188及手續費/費
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
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債務人於104年9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
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
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28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23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
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
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㈥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08,669元 自114年1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4% 2 374,197元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 3 181,510元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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