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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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雲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3,51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1月5日止累計43,510元未給付,其中42,612
元為消費款;89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3,742元 自114年11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2 28,870元 自114年11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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