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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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志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48,99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2,515元
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
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
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
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
㈡債務人於114年4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9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114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124元及手續費/
費用/違約金4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
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債務人於111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
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
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⒉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2
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5,422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 2 1,140,454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3% 3 153,733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03% 4 53,148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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