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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3)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
異 議人 即
債  務  人  駱佳暄  

上列債務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
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於114年11月12日所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
    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4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正本予債
    務人,並於114年12月19日確定(114年11月18日寄存+10日
    寄存生效+20日異議期間+1日在途期間,於114年12月19日確
    定),但債務人卻遲至115年1月7日(本院收狀日)始向本
    院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參酌前開
    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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