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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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教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404元,及其中147
,946元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5年8月19日、109年12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
、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至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150,404元,及其中
147,94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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