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莊沐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9,41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
    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13日向
    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23,0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4月19日向債權
    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53%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9
    ,73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4月28日向債權
    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1%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6
    ,61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
    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
    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
    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
    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3,064元 自114年6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2 329,734元 自114年6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3% 3 456,616元 自114年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064元 自114年7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29,734元 自114年7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456,616元 自114年7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