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DV 公示送達(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KMDV
2026-06-09
案號:司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沈茂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輾轉讓予聲請人,其間之債權受讓人並對
相對人已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52514號
號債權憑證(轉載自同院91年度促字第79519號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
通知函,惟依據相對人之戶籍資料,顯示其雖設戶籍在金門
縣○○鎮○○路000巷0弄0號3樓之址,但其實已於民國106年3月
25日出境,並於108年5月1日遷出登記,故居所不明,爰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
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為憑,又相對人迄今仍設
籍於「金門縣○○鎮○○路000巷0弄0號3樓」,未有更易,且相
對人業經戶政機關依據戶籍法規定為遷出國外之特殊紀事,
有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再本院依職權
查調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顯示相對人自106年3月25日出境
後乃迄今未歸,從而,即堪認有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住居所之情事,是其聲請就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
表示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乙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