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DV 支付命令(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KMDV
2026-06-09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939元,及其中47
,084元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債務
人李惠蘭於95年8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
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
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
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5%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
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
消費記帳合計50,93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其中本金47,084元自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及按月付違約金。釋明文件:電腦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
約定條款影本,新戶謄,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