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DV 支付命令(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KMDV
2026-06-10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傅正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506元,及自民
國9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
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權業
已移轉,合先敘明。債務人傅正利於93年7月7日向聲請人請
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相關規定
,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利息。今債務人傅正利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115,506
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