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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2-04)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2-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育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86,83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
    自114年5月20日起至121年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4.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1月12日止累計786,830元
    未給付,其中767,501元為本金;18,983元為利息;346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67,501元 自115年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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