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MDV 支付命令(2026-06-12)
其他/待認定
KMDV
2026-06-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4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翁克育
債 務 人 金御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
債 務 人 許文雄
債 務 人 李瓊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1,901,8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迄日 年息 違約金 1 1,901,850元 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 3.09%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