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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2)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施秀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3,377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
    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14.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203,377元正未
    給付,其中195,531元為本金;7,14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95,531元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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