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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吳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1,01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2月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8,306及手續費
    /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
    款利息。
  ㈡債務人於113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
    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9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115年2月2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4,663及手續費/
    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
    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
    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
    利息。
  ㈢債務人於113年5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9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115年3月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812及手續費/費用/
    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
    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
  ㈣債務人於103年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
    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5年
    3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54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45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
    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
    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69,541元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00% 2 375,102元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710% 3 88,827元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00% 4 158,672元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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