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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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翊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77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2年2月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
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
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
人至115年1月25日止,帳款尚餘43,776元,及其中本金40,4
82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5,705元 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2 24,777元 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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