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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7)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1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上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274元,及其中47
    ,833元,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0年9月22日、110年4月14日、113年6月14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
    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
    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115年2月9日止,帳款尚餘5
    1,274元,及其中本金47,83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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