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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瑛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70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18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
    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29,460
    元。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債務人於87
    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
    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8月12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68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7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9,460元 自102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000% 2 48,865元 自102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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