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2-24)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薇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吳薇貞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4年9
    月13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
    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為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