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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楊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1,23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9年3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
    0000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
    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
    14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0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
    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
    續費:每卡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
    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9,431元 自114年6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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