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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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612元,及其中35,3
12元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10年10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
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
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息15%)。截至114年7月17日止帳
款尚餘39,612元,及其中本金35,312元未按期繳付,及其中
本金35,31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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