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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歐陽心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2,56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2年5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1
    12年5月9日起至119年5月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14年8月19日止累計62,567元未給付,其中59,2
    19元為本金;2,855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序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9,219元 自114年8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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