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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0)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倪鵬宇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5,38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3年8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
    0000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
    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3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
    14年5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89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1,7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7,768元 自114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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