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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1)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欣潔(原名林雪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794號支付
命令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2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
  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
  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
  ,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
  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
  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二、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於114年7月17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其聲請狀上載之債務人姓名為「林雪貞」,而經本院職
    權查調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於109年間即更
    名為「林欣潔」,是本院於114年7月24日所核發之114年度
    司促字第794號支付命令的當事人欄位即記載「債務人林欣
    潔(原名林雪貞)」,惟本院將該支付命令予以付郵時之信
    封及送達證書,所載應受送達人仍為「林雪貞」,又本院向
    「林雪貞」所為之郵寄,經查詢結果猶寄存在警察機關,未
    經人領取。職此,鑑於債務人早在109年間即更名為「林欣
    潔」,然而債務人本人既然未有領取寄存文件,即無從以「
    林雪貞」與「林欣潔」實為同一人為由,而堪認已對本人發
    生送達效力。又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寄存送達,乃限於不
    能依同法第136條及137條規定行送達者,始得為之(最高法
    院64年度台抗字第481號裁判意旨參照),鑑於本件支付命
    令予以付郵時之信封及送達證書,所載應受送達人既為「林
    雪貞」,並非載「林欣潔」或「林欣潔(原名林雪貞)」,
    則嚴格言之要難謂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36條及137條規定,
    從而即亦未可依同法第138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㈡據上,本件因未能對債務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且本件自
    支付命令核發後迄今亦已逾三個月之送達期限,支付命令應
    為失效,故本院於114年11月25日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即
    為誤發,乃應予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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