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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楊旻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91,31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4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9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635及手續
    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
    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
    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
  ㈡債務人於112年3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
    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6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114年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188及手續費/費
    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
    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
    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債務人於104年9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
    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
    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28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23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
    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
    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㈥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
    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08,669元 自114年11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84% 2 374,197元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 3 181,510元 自114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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