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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奇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1,47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6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
    13年6月4日起至120年6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101,068元未給付,其
    中92,478元為本金;8,59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13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113年
    7月31日起至120年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
    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50,405元未給付,其中4
    6,339元為本金;4,06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2,478元 自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2 46,339元 自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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