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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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奇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1,47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6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1
13年6月4日起至120年6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101,068元未給付,其
中92,478元為本金;8,59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13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113年
7月31日起至120年7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
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50,405元未給付,其中4
6,339元為本金;4,06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2,478元 自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2 46,339元 自114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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