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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銘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3,161元,及其中106
    ,672元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7年8月1日、113年12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截至114
    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113,161元,及其中本金106,672元
    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
    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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