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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2)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偉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中關於所載支付命令核發日期「114年1
2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12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
  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
  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
  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
  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院114
  年12月16日所為支付命令及115年1月26日所為確定證明書之
    效力,不因本件更正裁定而受影響,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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