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心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45,62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120年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10月28日止累計345,621元未給付
,其中337,088元為本金;8,040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37,088元 自114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