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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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63,17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
113年6月14日起至117年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384,763元未給付,
其中375,975元為本金;8,08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113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13
年11月14日起至120年11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10月20日止累計478,416元未給付,
其中465,147元為本金;12,56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75,975元 自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2 465,147元 自114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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