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13)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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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
異 議人 即
債 務 人 駱佳暄
上列債務人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
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於114年11月12日所核發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號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
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4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正本予債
務人,並於114年12月19日確定(114年11月18日寄存+10日
寄存生效+20日異議期間+1日在途期間,於114年12月19日確
定),但債務人卻遲至115年1月7日(本院收狀日)始向本
院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參酌前開
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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