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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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冠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2,54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
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4年7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114年9月29日未受償之利息9,632及手續費/費用
/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計算;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
時,第3期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債務人於113年7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詎債務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
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10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2,78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81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計算,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
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
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
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
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30,928元 自114年9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3% 2 117,496元 自114年10月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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