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4)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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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梁言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6,51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
000000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
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3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3年
11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73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
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計算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
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
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㈡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㈥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1,578元 自113年1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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