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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教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0,404元,及其中147
    ,946元自民國114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105年8月19日、109年12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
    、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至114年10月12日止,帳款尚餘150,404元,及其中
    147,94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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