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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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佩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7,08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9月22日止累計257,083元未給付,其中249,5
13元為消費款;6,37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49,513元 自114年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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