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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7)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3,56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
    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
    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截至114年7月21日
    止帳款尚餘23,563元,及其中本金20,843元未按期繳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728元 自114年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2 16,875元 自114年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3 240元 自114年7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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