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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9)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楊岳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0,12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1年7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2年7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114年8月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88,443及手續費/
    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
    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
    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債務人於111年3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
    0CD),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3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
    年8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90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
    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
    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
    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⒍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77,336元 自114年8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 2 7,282元 自114年8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3 10,923元 自114年8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9% 4 47,841元 自114年8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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