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025-12-11)

其他/待認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11 案號:簡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費森尤斯卡比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16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家麒


選任辯護人  沈泰基律師
            陳春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114年度城簡字第31號第一審刑
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635、163
6、163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
    訴亦有準用,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查上訴人即
    被告黃家麒(下稱被告)於本院陳明:我對原審認定的犯罪
    事實、所犯法條及所處刑度,均不爭執,僅就沒收我所有3
    艘遊艇(含航海電子儀器、舷外機及密艙遙控器)部分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等語(本院卷第112頁)。是依上開規定,
    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所諭知之沒收,而不及於其他
    部分。是被告所不爭執部分,均引用原審判決之認定。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扣案「同心號」、「同心8號」、「同
    心88號」遊艇均係犯罪關連客體,非供犯罪所用,不得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諭知沒收。退步言,縱上開遊艇均供犯罪所
    用而得沒收,但考量遊艇係伊海釣、捕魚營生之工具,總價
    高達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如予沒收,伊將遇生計困難
    並承受龐大損失,顯有過苛,不符比例原則。伊不會開遊艇
    ,本案亦未現實查獲上開遊艇走私進入金門的不詳貨物,伊
    僅構成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不應沒收遊艇等語
    。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宣告沒收之3艘遊艇,其沒收範圍包含船上航海電子儀器
    、舷外機及開啟船上密艙所用之遙控器:
  查扣案並經原審宣告沒收之「同心號」、「同心8號」、「
    同心88號」遊艇,依其遊艇證書(偵1635號卷第165至170頁
    )及海巡隊案件蒐證照片(聲搜卷第141至142、145至146、
    149至150頁、偵1635號卷第479至493頁)所示,駕駛遊艇所
    需之航海電子儀器及舷外機,均附著於船舶本體;另遙控器
    則係開閉船上密艙所用,均屬船舶之一部,乃原審宣告沒收
    之範圍,先予指明。
 ㈡被告雖認沒收3艘遊艇不符合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亦有過
    苛或違反比例原則等情。惟經本院衡酌下情,認沒收於法無
    違,亦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可言:
 1.原審審認之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與同案被告許勝凱、李承燁、呂彦泊、莊孟哲、謝孟軒
    、王猷倫、林禹辰、黃獻嵩、何俊杰、黄家明、黃信譯均知
    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竟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
    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許勝凱於民國113年1
    1月14日21時29分許,駕駛「同心號」(船舶編號931386)
    遊艇,搭載同案被告李承燁、呂彦泊、莊孟哲;同案被告謝
    孟軒於同時段,駕駛「同心8號」(船舶編號971115)遊艇
    ,搭載被告及同案被告王猷倫、林禹辰;同案被告黃獻嵩則
    於同時段,駕駛「同心88號」(船舶編號928168)遊艇,搭
    載同案被告何俊杰、黄家明、黃信譯,並將如附表一所示貨
    物夾藏於上開3艘遊艇密艙內,共同載運如附表一所示貨物
    自金門縣青嶼泊地陸軍E22據點出海,分別於同日22時19分
    、同日22時13分、同日22時19分航出禁限制水域,並於同日
    23時15分許抵達大陸地區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區海角3.79浬處
    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旋與由大陸地區人民楊
    文彪所駕駛、附載大陸地區人民王志順、王進元、薛其明(
    均另為不起訴處分)之陸籍無名船併靠,將該陸籍無名船上
    載運之不詳貨物搬運至前揭3艘遊艇之密艙,並將渠等原載
    運如附表一所示貨物搬運至陸籍無名船內。旋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總隊之巡防艇接獲巡防區通報,以雷
    達鎖定上開3艘遊艇並尾隨跟蹤航行,見其等與陸籍船隻有
    前揭併靠情事而到場處理。上開4艘船舶見巡防艇到場即四
    散逃離,海巡人員於同日23時52分許,緝獲上開陸籍無名船
    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貨物。同案被告許勝凱等人則駕駛或搭
    乘3艘遊艇趁隙向金門塔山、青嶼岸際航行,並分別於113年
    11月15日1時5分許、1時10分許、1時許,由陸軍E22據點進
    港,旋將藏匿於3艘遊艇密艙內之不詳貨物搬離一空。
 2.由前揭事實可知,被告非僅為扣案3艘遊艇之所有人,更為
    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共同正犯,且所查獲走私貨
    物(詳附表一)雖未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之準
    私運管制物品出口罪,但被告利用3艘遊艇於兩岸間走私,
    並仍有自大陸地區私運進入金門地區之不詳貨物尚未查獲,
    要屬至明。
 3.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文義解釋,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即得予沒收。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要旨提及,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乃指對於犯罪具有促成、推進或減少阻礙之效果,而於犯罪之實行有直接關係之物而言,並就「供犯罪所用之物」再予細分為「是否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前提事實」,如是,則屬犯罪關聯客體,沒收須有特別規定等節。經核,此見解似增加刑法第38條第2項所無之限制,蓋法文係就「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規範,未再區分是否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前提事實。且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僅在提醒有沒收之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而非將「犯罪關聯客體」區別對待,限於法律有特別規定始得沒收。回歸法條文義,立法者係藉由「得」沒收之立法體例,賦予法院就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個案實質審究是否沒收,允無再予細分之理,毋寧應著重於沒收之適切性。亦即,與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如回歸前揭判決要旨所提及「由於供犯罪所用之物與犯罪本身有密切關係,透過剝奪所有權的沒收宣示,除能預防再以相同工具易地反覆非法使用之外,亦能向社會大眾傳達國家實現刑罰決心的訊息,對物之所有權人濫用其使用權利也產生更強烈的懲戒作用,寓有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對照前已審認之犯罪事實,扣案3艘遊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炯然至明,已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法「得」予沒收。至於是否沒收,自應充分審酌沒收制度之立法本旨,兼衡船舶之價值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尚難逕認一概沒收或一概不沒收,而應回歸個案價值判斷,並由檢察官詳為舉證及說理。
 4.本案被告所犯共同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犯行,其犯
    罪目的即在走私,且由犯案人數(共12人)、船舶數量(共
    3艘)或走私貨物內容(詳附表一)觀之,已具經濟規模,
    其犯罪危害及潛在對境管、兩岸人民健康與安全之威脅甚鉅
    ,沒收船舶之預防性目的及公益維護,明顯大於被告船舶價
    值之私益,故認沒收符合比例原則,亦無過苛:
 ⑴由本案犯罪事實可知,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
    罪之共同正犯有12名,作案即扣案遊艇有3艘,犯罪目的係
    兩岸間走私,走私貨物經查獲者如附表一所示(含電器、注
    射劑、不明飼料、不明液體、生技產品、硬碟、藥膏、膠囊
    、酒、柏青哥機台、食品等琳瑯滿目),並有大量自大陸地
    區運入金門地區之走私貨物尚未查獲。無論由犯案人數、船
    舶數量或走私貨物內容以觀,已具經濟規模甚明。
 ⑵依檢察官於偵查中對陸籍船長及船員行隔離訊問所得,陸籍
    無名船之船長楊文彪證稱:我從大陸地區的白塘灣出海,我
    不清楚我載的貨物為何,只知道用藍色的編織袋,裡面裝有
    一箱一箱的貨物,最少7、80箱,我確定有把這些貨物全部
    搬到被告船上等語;船員王志順證稱:我們從白塘灣出港時
    ,載運的貨物已裝箱,看不到內容,箱子長約5至60公分、
    寬約2至30公分、高約20公分,箱子外面用防水塑膠袋包起
    來,大約7、80箱,均搬到被告船上等語;船員王進元證稱
    :我們從白塘灣出港時,載運的貨物已裝箱,並用塑膠袋包
    住,箱子數量約6、70個至百來個,我確定有搬到被告船上
    等語:船員薛其明證稱:我們從白塘灣出港時,載運的貨物
    已裝箱,我不知道內容,箱子用塑膠袋包住,數量約100箱
    ,確定有搬到被告船上等語(偵1515號卷第244至248頁)。
    均一致呈現陸籍無名船確實載運數十箱不明貨物至被告遭扣
    案之3艘遊艇,嗣經被告運送返航後下落不明。以境管(人
    員出入境管制)、檢疫(多年來口蹄疫、豬瘟等對金門與臺
    灣地區畜牧業及畜產品之危害,更為避免疫情蔓延而對牲口
    為撲殺)、食品安全(各類未經食安檢驗、明確標示來源與
    成分之食品經食用後之健康隱憂)或走私常夾藏各類違禁物
    等觀點為省思,禁絕不明貨物以走私方式入境,確保全民安
    心生活、人身安全與健康,此公共利益之價值應予重視。再
    者,如附表一所示、欲走私進入大陸地區之貨物,實難確保
    國安無虞(如硬碟、記憶體或電子產品是否夾帶機敏資料)
    ,甚或針劑、食品等是否有害對岸人民之食安與健康,均應
    慎思。考量走私之本質即在規避公權力檢驗,本案藉由客觀
    證據已得確認被告犯罪目的為走私,已難採信此類被告慣常
    性諉稱出海釣魚之辯解,更無法僅因走私未達於違反國家安
    全法、懲治走私條例或其他刑事特別法之程度,即認犯船舶
    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所用船舶未達於應沒收之程度。
    恰如前揭判決要旨所揭明沒收有其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
    的,在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用以走私並人贓俱獲下
    ,應嚴謹思考是否對犯案船舶宣告沒收,以預防再以相同工
    具反覆非法走私,並能向社會大眾傳達國家實現刑罰之決心
    ,亦對物之所有人強調濫用其財產權已危及龐大社會公益時
    ,應藉由沒收制度予以杜絕,宣告國人均有安心生活、健康
    飲食之重要價值。
 ⑶審酌被告雖稱扣案3艘遊艇價值合計約1200萬元等語,然未提
    出任何證據為佐,且3艘遊艇製造日期分別為108、110、111
    年(偵1635號卷第165、167、169頁),於本案查獲時已使
    用經年,應以中古折舊價格為衡量,較屬適切。又3艘遊艇
    歷來供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之紀錄(如附表二
    至四)雖可供參考,但因有租用或所有權移轉等可能,尚無
    法逕予援為沒收審查之基準。然被告前於112年3月14、17、
    18日已3度搭乘扣案之「同心88號」遊艇犯船舶未經許可航
    行至大陸地區罪,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本院卷第153
    至156頁)。本案再以具經濟規模方式,利用其名下「同心
    號」、「同心8號」、「同心88號」遊艇進行兩岸間走私而
    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無論由維護兩岸人民健
    康、安全之公共利益遠高於被告就前揭船舶所有權之私益,
    或沒收具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觀點,應認原審就前揭船舶
    諭知沒收,應屬適切,並無過苛,亦未違反比例原則。被告
    雖認船舶價值甚鉅,然回歸人之理性思考,倘走私獲利遠不
    及於船舶價值,被告豈有利用高價船舶走私之理。不法獲利
    既豐,又豈能在遭查獲時,辯稱沒收其犯罪所用船舶不符合
    比例原則。
 5.綜上所述,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所用船舶雖符
    合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而「得」宣告沒收,但是否沒
    收,非可一概而論,而須個案審究。審酌本案所用「同心號
    」、「同心8號」及「同心88號」遊艇,被告前已3度利用「
    同心88號」遊艇犯同一罪名,本案亦有客觀事證足認扣案3
    艘遊艇均係用以走私,走私方式及內容更已具規模,亦即對
    兩岸人民之健康、安全與福祉構成高度威脅。以沒收之預防
    性目的出發,衡酌前揭公共利益之維護已高於被告就船舶所
    有權之私益。是認原審諭知沒收「同心號」、「同心8號」
    及「同心88號」遊艇,於法無違,亦無不當。被告上訴並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一: 
編號 品      名 廠      牌 數     量  1  投影機 PT-MZ20KLB panasonic 1臺  2 投影機 PT-MZ20KLB panasonic 1臺  3 投影機 PT-MZ20KLB panasonic 1臺  4 投影機 PT-MZ20KLB panasonic 1臺  5 投影鏡頭 ET-D75LE20 panasonic 2盒  6 投影鏡頭 ET-D75LE20 panasonic 2盒  7 書 無 14本  8 書 無 29本  9 書 無 25本  10 書 無 24本  11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12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13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14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15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16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17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18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19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20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21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22 安命活源注射劑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36包 (1包250ml)  23 不明飼料 無 18包 (1包毛重1公斤)  24 不明飼料 無 20包 (1包毛重1公斤)  25 不明飼料 無 20包 (1包毛重1公斤)  26 不明飼料 無 20包 (1包毛重1公斤)  27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28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29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99包  30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31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32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33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34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35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36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37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38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39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40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41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98包  42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43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44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45 佳翠能@煥發生機薑黃素 ISG NATROMED 100包  46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100包  47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100包  48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100包  49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99包  50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100包  51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100包  52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100包  53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100包  54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100包  55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ISG NATROMED 100包  56 維立補@緩釋活顏維生素C 佳翠能@細胞防護薑黃素 維立補@緩釋活力酵母B群 ISG NATROMED  NATROMED  ISG NATROMED 40包  21包  20包  57 佳翠能@細胞防護薑黃素 NATROMED 99包  58 維立補@緩釋活力酵母B群 ISG NATROMED 100包  59 維立補@緩釋活力酵母B群 ISG NATROMED 100包  60 維立補@緩釋活力酵母B群 ISG NATROMED 100包  61 維立補@緩釋活力酵母B群 ISG NATROMED 100包  62 維立補@緩釋活力酵母B群 ISG NATROMED 100包  63 維立補@緩釋活力酵母B群 ISG NATROMED 100包  64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