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12-24
案號:交重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鄭乃銓
被 告 許楚烽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林敬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