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毅霖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351元(計算式:6
萬3,248元+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103元=6萬3,35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