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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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捷即黃淑芳、李錦雲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50元,惟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以及下列事項仍待查報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①應提出起訴狀附表所示不
動產(下稱系爭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
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查報系爭遺產之被繼承人
姓名,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③應查報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並應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
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同時應查報「本件債權總額」即
「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違約金總和』」,再於「系
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
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請自行扣除已繳
金額3,450元),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
2規定,暫以20,805元扣除已繳金額3,450元,向本院補繳17,355
元。上開第③項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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