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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偉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
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
息後,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9,2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民國,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7萬9,145元 利息 5萬6,836元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13日 (6/365) 15% 140.14元        140.14元 合計       7萬9,285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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