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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審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2號
原      告  翔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財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又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24條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
    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
    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2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
    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關於合意
    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
二、原告主張被告將其向業主即訴外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承
    攬之「龍門(核四)計畫第一、二號機儀控系統設備安裝工
    程-二號機ASME儀用管路支架製造安裝工作」工程轉包予原
    告施作,兩造並於民國100年7月22日締結工程分包承攬契約
    (下稱系爭承攬契約),被告卻拒絕給付原告已完成的各期
    工程款,造成原告受有損害,故先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備位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再備位依系爭承攬契約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7,147萬8,006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等語。經查,原告上開請求均係因兩造為履行系爭承攬
    契約所衍生之爭議,而系爭承攬契約第28條第1項業已約定
    :「由於對本合約之解釋或因履行本合約過程中而引爭議時
    ,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得在中華民國(台北),以中華民國法
    律為準據法,依仲裁法提付仲裁,若雙方不能達成提付仲裁
    之判斷時,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進行訴訟。」,足見兩造間就系爭承攬契約所生爭議已預先
    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訴訟亦查
    無專屬管轄之情事,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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