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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DV 免除扶養義務(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KLDV 2026-06-10 案號:家親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A01  

            A02  

前列A01、A02共同
代  理  人  游文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按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項第12款、第74條及第1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家事非訟
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
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
其二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且
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標的金額應以其二人免除扶養費所可獲之
利益即其二人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
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現年59歲餘,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
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59歲男性平均餘命為21.66年。
本件既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相對人受扶養權利之存續期間未確
定,本院依前開簡易生命表,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為21.66年(
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又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就我國各縣市
所為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消費支出」之項目,計有食品費、
飲料費、衣著及鞋襪費用、燃料及水電費、家庭設備及家事管理
費、保健醫療費用、運輸通訊費用、娛樂教育及文化服務費用與
其他雜項支出,已包含日常生活所需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費用在
內,故該項消費支出應可涵蓋相對人所需之各項費用在內,而相
對人住於基隆市,依行政院主計處調查統計之113年臺灣地區家
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基隆市平均113年度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
新臺幣(下同)24,022元。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2名子女,依
法應平均分擔相對人之扶養費,據此計算,本件標的金額即聲請
人二人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各可得之利益為1,441,320元{(24,022
元×12月×10年)÷2=1,441,320元,元以下二捨五入},依家事事
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
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規定,
應各徵收聲請費3,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合計6,000元,
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4,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