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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DV 補繳裁判費(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KLDV 2026-06-10 案號:家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33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元(離
婚部分4,5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請求部分1,5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第2項、第5條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