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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6-04-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基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簡字第1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楊佳珊  
            楊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即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依原告所陳報參考鄰近不
動產依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所計算之價額),未低於原告主
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27,007元(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前1
日之利息),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7,00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尚
應補繳7,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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