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電信費(2026-04-20)
消費/小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0
案號:基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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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小字第3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許宴瑄
被 告 郭韋懷(原名黃韋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原告聲請撤回狀之翌日起10日內,確認是否就原告
撤回本件訴訟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撤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15年
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示判決,惟原告於115年4月9
日具狀到院撤回全部起訴,故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
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
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
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已就本案為言詞辯論,依
上規定,原告撤回起訴應得其同意。爰命被告應於收受原告
聲請撤回狀後10日內,就同意與否表示意見並陳報本院;逾
期未陳報意見或為異議者,視為同意原告本件撤回起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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